“饿了么”状告“饿了吗”!

时间:2023-12-20 来源:蓝狮在线注册-蓝狮在线平台-蓝狮登录首页

  ,这才发现,两者一字之差,确实太容易混淆了,连平时常叫的外卖到底是哪一个,都有点傻傻分不清了。

  ☝☝上图里这个蓝色造型,就是我们熟悉的“饿了么”,对,是么么哒的么,叫了十几年的外卖就是他送的。

  天眼查APP显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饿了么”旗下运营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了“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

  状告中,“饿了么”声称自己的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在却发现出了个“饿了吗”,一字之差,却和“饿了么”商标高度近,“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他们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眼查APP显示,“饿了吗”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其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销售工艺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法院查询发现,“饿了吗”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担任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

  针对为什么起名“饿了吗”,单立军在庭审中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仅表示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次案件中原告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饿了么”合理费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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