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犯民族感情”是否该行政拘留这些媒体曾发声

时间:2023-09-18 来源:蓝狮在线注册-蓝狮在线平台-蓝狮登录首页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作出回应,认为社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是群众关心和有序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真诚欢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冒犯民族感情”,是热议焦点。

  第34条拟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应行政拘留或罚款。

  现在不是法家天下,而是法治社会。如果法律不具有可预测和指导性,民众便很难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必定不可能有好的守法效果。

  回到前文,关于“中华民族感情”、“中华民族精神”的表述,在我国立法中仅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里,影响面不大,在适用中也尚未出现有操作性的解释和判例。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同,如前文所述,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保护、意见表达、吃穿住行,都能在其中看到保护,也看到惩罚。

  假如我们不能理解修法条文里要惩戒的行为到底有什么具体表现,我们就不知道法律要反对的是什么,我们也必然担心自己不知怎么就走到了法律的反面。那我们恐怕不能匆忙投下赞成票。

  具体到本条,一个保守但无害的修改,应该是第34条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使得它不溢出刑法中对侮辱英烈罪的罪状描述。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

  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被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得不警惕。

  这场争论注定会持续下去。 要说的是,民族感情必须要保护,同时,立法必须要审慎。 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期待全国人大能重视公众的担忧,保护民众的权利。 修法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也要平衡社情民意。

  不是说冒犯民族情感的行为不应该被处罚,而是在具体法律用语的应用上,必须做到严谨精确。一部良好的法律,关键在于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减少可能带来误解和伤害的灰色地带。笔者认为,若条款确有需要通过,则需同时在该条款之后对行为的对象,主体甚至时间进行严格限制。这既有利于降低执法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是给人民的一颗“定心丸”。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希望立法者能遵循“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理念,认真听取、回应社会的质疑与担忧,将法律的红线

  “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其中包括冒犯的严重性、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指出,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

  南都记者关注到,修订草案还明确将“公共场所穿着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修订草案34条列举了一种新的违法情形:“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对于修订草案第34条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同时也有部分网友提出,“立法应当与时俱进,也应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第34条更需要讨论的是如何界定和细化哪些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

  对此,青年治安学者崔向前向正观新闻记者提出了他的解决建议,如果把第34条中第2项和第3项,摘出来单列成“条”或“款”,之后再对这一条款中采用“列举式立法”,给出具体的1、2、3、4、5项,并举例说明如在某一时间、穿某种衣服列为一种情形,具体细化“伤害民族感情”的明确范围,上接刑法,下接地气。给公众以明确指引的同时,也有利于一线民警执法适用。另一方法是不改变现有条文,但是需加强具体解释,这就需要执法一线警察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认为,英雄烈士及其英雄事迹,代表了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追求解放的民族精神,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因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不容侵犯。但立法语言要求明确、严谨、规范和简明,可是由于语言的局限性、现实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知能力有限,我们也能接受立法语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然而再模糊,也必须能被解释和理解。假如我们不能理解修法条文里要惩戒的行为到底有什么具体表现,我们就不知道法律要反对的是什么,我们也必然担心自己不知怎么就走到了法律的反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明确性,保护民族情感还需要设立刚性的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做到“内容具体、行为法定”,这样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草案》中 “有损”“伤害”等表述难为国民预测行为后果提供标准,在使用类似宽泛术语时,需要明确界定“有损”或“伤害”的程度。

  总之,在极端主义思想与行为频出的当下,保护民族感情的立法本是利国利民的幸事,学者要善于通过优化立法技术推动良法善治而非停留在古典法学理论时代。在纳粹与军国主义阴魂不散的时代,我国立法要积极回应文化虚无主义,抵制个别国家的文化侵略与精神洗脑,勇于捍卫民族精神与情感。同时,大国立法也有文化自信,不会走向狭隘的民族主义。

  2017年、2018年,多地发生穿仿侵华日军军服在抗战遗址等地点或网上炫耀等事件。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8年3月8日,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等38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贺云翱教授认为,对于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等犯罪行为,应当如何立法予以惩治,目前看还缺少确切而充分的法律根据,应构成一个对中华民族尊严的严格法律保护体系,以便有效保护,有效打击。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8年3月10日,杨庚豹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据媒体报道,有关人士认为轻软的处罚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议案提出,对于损害历史、国家、民族、英雄尊严的人,法律必须长出利齿,设计明确的法律条文划清行为的底线,竖起维护国格和民族尊严的红线,建议全国人大完善立法,多层次多角度加大对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等行为的惩处,以有效保护。

  转型Media人”,一位资深媒体人和一位资深HR联手打造的公号。以媒体从业经历为纽带,打造一个可以收获新知和人际的平台。



上一篇:最新:董事长被免职
下一篇:【见闻1114】叶音符汇报手术情况刘飞儿校正易错字读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