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二

时间:2023-08-11 来源:蓝狮在线注册-蓝狮在线平台-蓝狮登录首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铣刨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多种。《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是指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Ⅲ类限值为0.6m-1。

  《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主要涉及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区,具体分为3类:

  2.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4个区内的五环路(不含)以内的行政区域;

  3.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具体为: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9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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